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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代办又迎喜讯


  今年是政策多变的一年,国税总局再次下发营改增重要文件!进一步对建筑业实际税务操作中的 ;甲供材 ;、 ;预收纳税 ;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施工企业头痛的 ;甲供材 ;问题,这对建筑资质代办企业无疑又是一大喜讯。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fú wù)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Engineering)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Concrete)、砌体材料(Material)、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 ;地基与基础 ; ;主体结构 ;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编者注:《营业税改征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VAT)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
  (七)项第2点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Engineering)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xuanze)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shèbèi)、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原文为 ;可以选择 ;最新文件已修改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这是非常重大的修改,虽然仅仅是 ;可以选择 ;修改为 ;适用 ;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的,该项目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VAT)发票,作为合同(contract)谈判中的弱势一方,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不过稍有遗憾的是:该条只针对房建类的施工企业!
  二、《营业(yíng yè)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修改为 ;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人提供租赁(to hire)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编者注:四十五条第
  (二)项原文为 ;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人提供建筑服务(fú wù)、租赁(to hire)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重庆建筑挂靠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即将 ;建筑服务、租赁服务 ;修改为 ;租赁服务 ;去除了 ;建筑服务 ;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fú wù)发生地预缴增值税(VAT)的项目(xiàng mù),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建筑资质代办每级建筑资质对企业的中级职称人员数量做了规定。办理资质所要求的职称证书必须是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定的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organization)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xiàng mù)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Produce)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建筑企业资质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特定行为时所要求其应该具备的资格以及满足与该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要求。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interest)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pay)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印发)第七条自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transition)政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编者注:《营业税(Business)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印发)第七条原文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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