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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等。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等复印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等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提供);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和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60周岁以下退休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11、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2、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3、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项中所列1、2、3、5、6、8、9、12的材料;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和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60周岁以下退休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资质增项不需提供)
(三)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重新核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项中所列1、2、3、4、5、6、7、8、9、10、11、12、13的材料;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3、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涉及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时需提供)
四、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项中所列1、2、3、5、6、8、9、11、12、13的材料;
2、第(二)项中所列2、3、4的材料;
五、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项中所列1、2、3、4、5、9、10、11、12、13的材料;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四、申请资料要求
(一)材料要求
1、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材料(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各一份;由住建部审批的,需在要求数量的基础上增加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一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勘察)一份;
2、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附件材料应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并按其提交材料的规定顺序胶装成册(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其中个人证明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劳动合同等)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证书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必须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在资质申报软件上如实填报,并打印带条码的《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4、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二)社保要求
1、社保证明和企业缴费凭证:社保证明(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2、企业须登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cqhrss.gov.cn/u/cqhrss/)中“社保信息查询”版块,打印《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每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人员)的“个人基础信息”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可不提供注册人员的),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其他申报资料分开装订)。
(三)核实业绩要求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的有关规定,现做如下要求:
(1)本市审批的企业资质:需提供个人业绩证明资料(如:完成项目企业证明文件(需对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等进行证明)或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等)。
(2)住建部审批的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需提供完成单位在本市的大型工程业绩相关证明资料。(企业业绩:对于需履行招投标手续的项目,须提供勘察设计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对于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图审查报告。个人业绩:需提供完成项目企业证明或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等。)
2、《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证明人及电话栏目应填写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证明人姓名、手机电话和单位办公室电话。资质申报时需提交所申报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的电子版光盘(电子版采用word格式,不需加盖印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一)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及公示时间除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二)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完成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
3、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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